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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方仕賢  
被      告  成光回收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川  
            沈言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沈言益於言詞辯論終結(民國114年10月20日)前之114年10月12日死亡,因認本件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