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訴訟代理人 汪海清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玟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高偉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