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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頌揚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被      告  張雄   

            蘇怡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