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謝佩容
被 告 太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暐倢
楊村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被告楊暐倢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在監執行,為求本件送達合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