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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謝佩容  
被      告  太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暐倢  

            楊村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被告楊暐倢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在監執行,為求本件送達合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