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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吳瓊華即冠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振光
第一銀行屏東分行
113年12月31日
48,983元
LW0020662
冠紳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