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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本票號碼
受款人
1
翁國精
114年4月10日
未記載
6,550,000元
CH862726
岡洲建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