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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寶隆室內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元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宏引企業有限公司楊進德
聯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4年5月15日
284,998元
UA1459529
寶隆室內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2
宏引企業有限公司楊進德
聯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4年6月15日
210,165元
UA1459531
寶隆室內工藝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