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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事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鍾侑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得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