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賴春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榮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7,498元(資遣費43萬2,498元、預告期間工資7萬元、返還不當扣薪1萬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640元(6960×2/3=4640),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20元(0000-0000=23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