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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耀即簡愛卿之繼承人、陳湘婷即簡愛卿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若是,請更正聲請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