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耀即簡愛卿之繼承人、陳湘婷即簡愛卿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若是,請更正聲請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