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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蔣文在即文典工作室、黃碧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