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蔣文在即文典工作室、黃碧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已按租賃契約書第10條之約定,向債務人「終止本合約」,而得對債務人請求付清所有未付(含未到期)之租金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