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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柯玉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附表所示之債權包括本金暨相關利息『含已發生者』、違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顯有複利請求及違約金請求遲延利息之虞,故請釋明向債務人分別請求本金新臺幣21,634元、64,156元之依據,並應提出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