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鍀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錦良即良程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良程企業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林錦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