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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晋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文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違約金新臺幣3,552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