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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廷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