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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廷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申請人經通知或催告,仍未支付和潤企業所訂應繳付之分期付款金額者,和潤企業得隨時縮短延後附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依上開約定,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