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妤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花秀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下同)20,748元,及其中18,770元,及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務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