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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暿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滋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承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狀附會員服務合約書關於服務費用之約定,為「未付清:88896(新台幣);約定尾款付清日2/20;支付方式仲信/24期」,就服務費用應有分期付款之約定。請提出本件分期付款已全部到期(或有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