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周坤泉、張稚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已送達相對人周坤泉、張稚凰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須可看出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