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徐慶鐘、林小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款金額新臺幣720萬元之購屋貸款契約第14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得酌情對債務人收回部分借款,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徐慶鐘(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林小燕(住屏東縣○○鄉○○街000巷00號)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