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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徐慶鐘、林小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徐慶鐘(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履行催告函之「送達回執正反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