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A03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A03為未成年人,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更正後聲請狀暨繕本。
二、請提出本件契約(租用電信設備)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業經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