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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其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廖意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05,588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2日起算利息、違約金之釋明文件(須可看出係特定本件債務人之帳戶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