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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泊睿、蔡崇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款契約書,債務人蔡崇義應為「連帶保證人」,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等二人「連帶」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