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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江忠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分期付款買賣應收帳款受讓約定書第8條第2款約定,申請人(即買方)經通知或催告,逾期超過7日未繳付所應繳付款項,債權人受讓人合信數位(股)公司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申請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通知或催告債務人繳款,而債務人逾7日仍未繳付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二、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帳款明細,債務人自第10期開始未繳付分期付款,應付日期為115年1月25日,是應自115年1月26日遲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