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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秀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約定:「經通知或催告仍未支付分期付款金額,得隨時縮短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向相對人張秀玲通知或催告繳款之釋明文件及送達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