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建宏即王明玉之繼承人、王建成即王明玉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繼承系統表,關於被繼承人王明玉之女王紘彣、王庭彣,記載拋棄繼承,惟後附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並無拋棄繼承之相關公告。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王明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復函,並於確認繼承人後具狀陳報本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