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玫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5條第2項及第7條第4項請求月費及終止手續費共計新臺幣10,025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會員合約書,合約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屆期,然台端於114年8月26日合約屆期後始為催告,仍請求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5條第2項及第7條第4項請求月費及終止手續費共計新臺幣10,025元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