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靖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1,849元,及其中新臺幣32,719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