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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程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凱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凱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代墊薪資為1,384,705元、仲介服務費為220,732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