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麗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1條約定:「經通知或催告仍未支付分期付款金額,得隨時縮短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向債務人陳麗華通知或催告繳款之釋明文件及送達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