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昱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債權人之證明文件(提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分期付款契約書之債權人之證明)。
二、若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受讓人,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及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