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德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為催告,並提出該通知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若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