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郁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00元,及其中6,000元,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算利息、自114年8月16日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查狀附繳款明細與債權人之請求尚有未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