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武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53,431元部分,依聲請狀所附歷史帳單查詢匯出,計至民國99年8月10日止之應繳總額為53,431元,故請提出利息起算日為99年5月11日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