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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陳珠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863元,及其中新臺幣27,951元部分,自民國94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惟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