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佩潤即多格奧特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多格奧特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林佩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多格奧特商行為獨資商號,亦請一併具狀更正相對人為「林佩潤即多格奧特商行」。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發票號碼UU00000000號、WU00000000號電子發票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3,656元之計算式。
四、依存證信函內容所載,聲請人公司依契約第12條第2項第1款終止合約,惟卷附租賃契約書並不完整,請提出完整契約書內容供本院審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