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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承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收取車輛停放保管費用新臺幣85,44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