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鑫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壕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易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易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易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須可看出法定代理人)。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報酬2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債務人向第三人借款100,000元之契約)。」。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