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家秝即林書慧
王宥甯
林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97,0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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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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