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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家秝即林書慧


            王宥甯  

            林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97,0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279元
林家秝即林書慧、王宥甯、林良榮
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
至民國115年3月1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278818元
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
至民國115年3月1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279元
林家秝即林書慧、王宥甯、林良榮
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2788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