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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愛即永星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人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確認請求相對人給付133,900元是否有誤?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114年9月10日有再給付聲請人20,000元,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及數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