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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李孟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孟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新台幣(下同)20,652元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申請人姓名為本件相對人,惟係第三人張正龍代為簽章,又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委託第三人張正龍申辦門號之釋明文件,難認兩造間存在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契約。嗣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上開門號電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