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南高良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瑞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利息之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另有約定計算利息日」(如另有約定計算利息之起日,請陳明為民國年月日起算利息,併請提出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