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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馥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榮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人得向債務人榮星營造有限公司請求新台幣151,40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請款單客戶名稱為第三人「順鑫開發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