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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傅新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淑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