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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傅新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
    ㈠本件請求得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
    ㈡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無法提出㈡債權釋明文件,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