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蘇陳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蘇陳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門號門號0000-0000001號電信費新台幣(下同)5,612元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上開申請書,申請人姓名為本件相對人,惟係第三人蘇祥光代為簽章,又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委託第三人蘇祥光申辦門號之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5月4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