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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555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債  務  人  潘虹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2,15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延滯催收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