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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勝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漢企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漢企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催告函已送達債務人漢企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須可看出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